銘傳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已於112年07月10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訂定銘傳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為使本校教職員工生具備應有之環境危害認知與防護觀念, 減少職業災害發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為本校教師、職員、司機、工友、專任約聘職員、全體在校學生、轉學生及校內工程承攬商等與本辦法規定之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