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勞工有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辦理臨廠健康服務等規定,爰訂定銘傳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期藉由檢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即早發現即早治療,以適切分配調整工作。
本辦法所規範之人員包括本校所有教師、職員、司機、工友、警衛、專任約聘職員及專任約聘研究人員,在校內作業之非本校勞工 (例:承攬商或自營工作者) 之健康服務及管理等事宜,依本校承攬管理之規定和要求,於訂立承攬合約書時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