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政策

一、

二、

  • 氣候治理政策
    (一)

    •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環保署依原溫管法第9條第1項規定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於106年2月23日經行政院核定,擘劃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方針。行動綱領內容參酌巴黎協定及聯合國西元2030永續發展目標,秉持減緩與調適兼籌並顧的精神,明列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基本原則,政策內涵包括溫室氣體減量六大部門及氣候變遷調適八大領域,亦呼應各界意見新增政策配套。

      依據氣候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行動綱領。呼應西元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UNFCCC COP26)作成「格拉斯哥氣候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強調減緩與調適兩者並重,以及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藍圖及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等策略方向,112年啟動修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將2050淨零排放納入願景目標;並增列公正轉型、碳費徵收與排放交易、風險評估能力及自然為本等議題為綱領基本原則;此外,扣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藍圖,加入金融產業、碳定價等政策工具,輔以強化氣候法制、科技、科學與人才培育等多元發展面向,作為主要政策內涵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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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依氣候法第10條規定,訂定5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其內容包括:
      • 1.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2.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3.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另行政院已分別於107年1月23日及110年9月29日核定我國第一期及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逐期檢視排放量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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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依氣候法第11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六大部門將共同承擔減碳責任,逐期達成減碳目標。第一期部門行動方案(105-109年)於107年10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第二期部門行動方案(110-114年)則於111年9月16日核定。同時,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檢視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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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依氣候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同時,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檢視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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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淨零轉型路徑鑑於近年全球推動淨零排放趨勢逐漸成形,我國於111年3月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提供至139年(西元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帶動新一波經濟成長,並期盼在不同關鍵里程碑下,促進綠色融資與增加投資,確保公平與銜接過渡時期。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及「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治理基礎,輔以「十二項關鍵戰略」,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預期增長的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落實淨零轉型目標。
    十二項關鍵戰略
    臺灣2050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
    四大策略、兩大基礎
    臺灣2050淨零轉型—轉型策略及治理基礎

    資料來源

四、

  • 國際交流事務身為地球村一份子,我國長期遵循《巴黎協定》規範,承諾將139年淨零排放目標正式納入法律。同時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精神,該公約要求聯合國各方定期披露其氣候政策、測量和實現目標的進展情況。
    (一)

    • 溫室氣體國家報告我國先後遞交2002年及2011年版國家報告,並依溫室氣體管理法發布《2018年中華民國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履行每3年發行一次國家報告,並建立了《國家報告》的規格和章節結構,並已完成《2021年中華民國溫室氣體國家報告》,該報告包括8個章節,分別為「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溫室氣體排放預測」、「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適對策」、「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及觀測」、「國際合作與交流」和「教育、培訓與公眾溝通」。通過編制和發布《2021年中華民國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不僅響應《巴黎協定》所加強的透明精神,期冀向世界展示我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緊急情況挑戰的成果,並感謝各界長期以來對氣候行動的關注和參與。未來,將繼續為全球氣候行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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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國家清冊報告為積極展示遵守公約的努力和決心,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範,呼應各界對於瞭解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統計情形與變化趨勢之殷切期望,根據2006年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的統計方法(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逐年更新彙編「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主動對外揭露我國自西元1990年起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及移除量,以反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變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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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三)

    • 國家自定貢獻我國104年提出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設定119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 (business as usual, BAU) 減量50%,相當於以94年作為基準年 (reference year) 排放量再減20%,為加強企圖心及強化目標,更新後的我國「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119年強化減量目標,提升至較基準年減少24 ± 1%,並依據氣候公約第3條,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啟動加強減量企圖心並努力實現139年淨零排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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