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已於112年10月06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銘傳大學為確保承攬商於本校作業期間之安全及衛生,避免承攬人員及教職員工生發生職業災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 至28 條之規定,特訂定銘傳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進入本校進行各項新建、修繕、改建、保養、檢修、設備安裝、原物料供應、清潔維護及環境美化等作業之各級承攬商。

第三條

本校辦理對外招標時,應將承攬商需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明確規範於招標書或契約書中。

第四條

承攬商於本校承攬各項業務時,應就其承攬之工作負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若有再承攬之情形時,應告知再承攬人亦需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兩家以上承攬商共同承攬時,應互推一人為安全衛生負責人,負責人應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相關事項,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第六條

本校與承攬商所僱勞工於同一期間、同ㄧ場所「共同作業」時,應召開承攬商協議組織會議,指定安全衛生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協調之工作,並做成紀錄留存備查。

第七條

承攬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要求人員嚴格遵守安全衛生法規,以維護施工安全。

第八條

承攬商之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於施工前實地瞭解現場工作環境之危害因素及所對應安全衛生法令應採取之措施,對其工作者實施安全教導,必要時提供訓練紀錄備查。

第九條

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承攬商於承攬作業前應簽訂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如附件二)、「承攬商工作危害告知及防範措施」(如附件三),方可執行作業。

第十條

危險性作業係指:

  • 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焰切割、電銲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
  • 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均屬之。
  • 高架作業:指未設置平台其高度兩公尺以上,或已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高度五公尺以上之作業。
  • 吊掛作業:指承攬商使用起重設備吊掛貨物,進行水平或垂直移動之作業。
  • 局限作業:指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且進出方式受到限制之非經常性作業(如污水槽清淤、水塔清洗作業等)。
  • 高空工作車作業:指以高空工作車從事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 特殊電氣作業:係指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場所進行電氣作業,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性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或進行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等,會產生感電危害之虞者。

第十一條

承攬商如欲實施上述危險作業,應於作業開始前三天提出申請,簽訂本校「危險作業申請單(含危害告知)」附上施工人員名單(如附件四),經本校營繕組(桃園為成能組)、環安衛中心許可後始得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承攬作業如屬共同作業、100 萬以上或危險作業,承攬單位應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作成紀錄以供備查。會議紀錄表如附件五。

第十三條

承攬商應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如其勞工發生工作傷亡,應擔負雇主及職業災害賠償或補償之責。

第十四條

承攬商於承攬期間不得使未滿18 歲者、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30 條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十五條

承攬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設備,需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由訓練合格人員進行操作。

第十六條

為釐清承攬安全責任,本校現有機械、設備或器具不予提供借用,辦理各項承攬作業,承辦單位應先審視廠商必須具備相關機械、設備或器具始得同意簽約,承攬商需於施作前對自備機械、設備或器具先實施作業前檢點,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承攬商如需借用本校水電、空調、營繕等,需經營繕組/成能組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承攬商應於施工區域設立明顯標示,設置圍籬與非施工區域隔離。

第十九條

承攬商施工如會影響本校交通動線時,應派人於現場指揮並提前向本校事務組(桃園為總務組)申請交通管制,以維護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

承攬商因施工需要停止本校電力或消防警報設備時,須經本校營繕組/成能組同意。

第二十一條

承攬商需負責維護作業區域之清潔,對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有清除之責,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法規,由合格廠商進行清運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校如發現承攬商有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設施,應即時勸阻,適時向營繕組/成能組、環安衛中心反映,納入後續承攬資格之考量要素。

第二十三條

承攬人於施工期間如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或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應立即停工,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並通知本校營繕組/成能組、警衛室、衛保組(桃園為醫務室)及環安衛中心協助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外,政府機關頒布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承攬商應一倂遵守,若違反相關規定而引起之損失、人員傷害、損及本校及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或觸及法令之刑責,本校得追究肇事責任並向承攬商求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環安衛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