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師長同仁大家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一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教職員工、校內工作者(含承攬商等)及領有薪資之學生如有以上情形,敬請罹災者、單位主管、單位同仁、場所負責人或發包單位協助填報附件-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資料通報單及盡快通知環安中心。
承辦人: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張慧雪 分機 3126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VdqNKoV_2o41IiRR385gqESI329IT8w/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