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校園噪音管制辦法已於113年06月18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 校園噪音管制辦法

113年06月12日環安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健康及寧靜之工作及學習環境,提高環境品質,特訂定銘傳大學校園噪音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噪音及衍生之音量測量之測量儀器、測量高度、噪音計上動特性、背景音量之修正、測量時間、測量地點、評定方法等,得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部「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本校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各單位、各場所及團體進行活動時,採自我管理活動音量方式辦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教室上課使用麥克風、擴音設備或辦理公務交談音量,以聽到為原則,儘量減低音量,並應關門以防冷氣外洩。除緊急事件、緊急應變演練及日常維護測試之外,校園內公共空間不得使用廣播,但使用擴音設備之全校性大型活動(如校慶、畢業典禮…等)不在此限。
二、教室內及走廊不可奔跑或嘻戲,經過教學或研究區域要輕聲慢步勿喧嘩,體育戶外課程儘量到運動場上課減少干擾。
三、舉辦集會活動避免喧嘩,宣導事項儘量放低音量並勸導輕聲、細語、慢步。
四、學生社團、學生事務、展會或競賽於各場地舉辦活動時,應不得違反行政院環保部「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規公告之禁止行為;如過分喧嘩致違反噪音管制相關法規或引起投訴事宜,若經管理單位警告仍未改善者,該活動立即停辦。
五、修繕營建工程進行時,以選擇寒暑假或假日施工為原則;學校有大型營建工程,應做好噪音管制,減低音量。
六、因噪音衍生投訴事件處理,除場地外借校外人士由場地管理單位負責,應由活動主辦單位或學生社團活動受理單位負責,其餘由校安中心負責。
七、本校噪音防制通報受理單位,為台北校區警衛及桃園校區警衛。
八、警衛巡邏校園時,發現任一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有違反標準值之虞,或接獲噪音污染案件之檢舉,應予勸導改善或制止。
其他校內各實習、實驗、作業、承攬商營業場所或設施之噪音管制事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部相關法規為準。

第四條 本辦法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