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勞職衛2字第1121004001號函訂定

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皮膚危害之有害物(以下簡稱皮膚有害物),為避免皮膚有害物於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皮膚、噴射或潑濺等而造成職業災害,雇主應優先採行源頭管制,以不具皮膚危害之物質取代,或採取工程控制,如隔離、自動化或管線輸送等,若仍有具皮膚接觸危害之風險,應依皮膚有害物之特性,選定適當的皮膚防護具,並使勞工正確使用,爰訂定本指引作為行政指導,協助雇主依實際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選用適當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以防止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