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自即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 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關注化學物質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並依管理需求分類規定其管制運作行為、分級運 作量、定期申報頻率、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包裝容器規定及記錄之運作方法,並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
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前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三、下列法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商品檢驗法。
四、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關注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五、關注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
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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