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於工作中不受機械、設備及危害物之危害,並有效管理安全衛生防護具,使防護具保持在良好堪用的狀態,特訂定「銘傳大學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負責人應評估與提供適當之防護具供單位內人員使用,並指定防護具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所屬人員防護具正確之佩戴及使用方式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各單位防護具應備有足夠數量;個人防護具由個人自行保管;其他防護具由單位內防護具管理人員負責保養、維護、檢查及補充。
第四條
使用防護具前須先確認所面對之危害類型,選擇對危害類型具有防護效果之防護具,挑選適合的尺寸,學習正確之佩戴方式。
第五條 防護具的適用時機,參考如下:
1.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
2. 對於高架作業或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情形時,應使用安全帽。
3. 對於噪音大於85dBA 之工作場所,應使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4. 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作業人員,應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5. 對於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情形時,應使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6. 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者,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7. 本辦法未規範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提供防護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2.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 如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4.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該場所
校內工作者之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第七條
各單位對防護具應每月實施定期檢查,填寫檢查表呈主管簽章後留存,記錄保存三年備查。
第八條
本辦法經環安衛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