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呼吸防護計畫 已於113年04月03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呼吸防護計畫

一、目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應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1 條之規定,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使教職員工生能正確選擇適當呼吸防護具並有效配戴,避免人員因作業環境吸入空氣中有害物,而導致發生不良健康效應或危害生命,訂定呼吸防護計畫。

二、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