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已於115年10月08日核定公佈實施

銘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115年9月23日環安衛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 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訂定銘傳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目的為使本校教職員工生具備應有之環境危害認知與防護觀念,減少職業災害發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為本校教師、職員、司機、工友、專任約聘職員、變更工作者、全體在校學生、轉學生,並包含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校內承攬商等與本辦法規定之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訓練種類分為內部訓練、外部訓練及在職訓練。

一、 內部訓練:係指由本校自行辦理,聘請外部講師或遴選具相關資格之校內教職人員擔任講師,對本校相關人員實施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外部訓練:係指由本校適當教職人員參加主管機關指定、認可或其他依法得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機構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

三、 在職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附錄一)。

第五條 為推動本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爰訂定本校相關單位職掌工作如下

一、 環安衛中心:
(一) 推動、協調及綜理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監督各單位教育訓練執行情形。

(三) 留存訓練實施紀錄。

二、 實驗室、實習工廠及教學廚房相關單位:
(一) 依照場所內作業特性規劃辦理系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撰寫實施紀錄保存三年,並擲交環安中心備查。

三、 承攬商:
(一) 辦理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二) 留存教育訓練紀錄,必要時提供訓練紀錄備查。

四、 人力資源處:
(一) 協助環安衛中心辦理新僱及變更工作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辦理在職教職員工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使新僱勞工或在職變更工作者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勞工有接受教育訓練之義務,違反者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第七條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本校教職員工應接受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附錄一及二)。

第八條 本校一般在職教職員工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人力資源處舉辦,以每三年舉行一次為原則,於全校主管及職員教育訓練活動中執行,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附錄一)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驗室、實習工廠及教學廚房相關單位辦理內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定分別如下:

一、 實驗室:
(一) 所有需進入實驗室之人員應接受實驗場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3 小時,內容必須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要、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儀器設備標準作業程序作業危害告知及預防措施等,訓練完畢後,人員需通過測驗,始得進入實驗室進行作業。

(二) 所有需操作化學實驗之人員,應再接受化學品危害通識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3 小時,內容必須包含危害通識規則、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介紹、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廢棄物管理等。

(三) 從事生物實驗一般危害之人員,應再接受生物實驗一般危害預防管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3 小時,內容必須包含生物實驗場所介紹及生物材料危害說明等。

(四) 從事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之人員,應再接受BSL-2生物實驗危害預防管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2小時(合併第二、三項總時數須滿8 小時),非新進人員,每年應接受再教育 4 小時,課程內容必須包含生物實驗場所介紹及生物材料危害說明等。

二、 實習工廠:
(一) 所有需進入實習工廠之人員應接受實驗場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3 小時,內容必須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要、實習工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機械安全防護管理用電安全及個人防護具使用之介紹等。

(二) 訓練完畢後,人員需通過測驗,始得進入實習工廠進行作業。

三、 教學廚房:
(一) 所有需進入教學廚房之人員應接受廚房危害預防管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至少 3 小時,內容必須包含教學廚房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油煙、高溫、濕滑、切割傷等危害告知、防火管理等。

(二) 訓練完畢後,人員需通過測驗,始得進入教學廚房進行作業。

第十條 本校教職員工受學校派訓參加外部訓練之人員,經訓練完畢取得證書後,需提供證書影本予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項訓練種類、課程、頻率、時數、承辦單位及訓練對象(如附件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須遵照法規規定之頻率參加在職訓練。

第十二條 本校內部訓練舉辦完畢一週內,各承辦單位應將實施紀錄表、課程內容、受訓人員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單等資料(如附件二、三)送交環安中心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 未能即時參加實驗室、實習工廠、教學廚房教育訓練之人員,可至其他學校開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受訓,於現場拍照並繳交上課心得作為補訓,或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申請觀看教育訓練影片並通過測驗作為補訓。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訓練費用由附件一所列各承辦單位之年度預算費用項下支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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